
印尼礦產出口條例變化
美國美邁斯律師事務所援引商貿部條例稱,印度尼西亞已出臺規范對精加產品和已加工礦產出口做出限制。美邁斯稱,從商貿部獲得認可后,注冊的企業可出口如純度為99%的金、銀等的礦業產品,及如15~98%純度銅精礦等的已加工礦產。出口如銅精礦之類的礦產時,還應獲得印尼的能源和礦產資源部的認可,用以證明該礦產已被充分加工過。
2012年1月,印尼禁止了許多礦產的出口,其中包括鎳礦、金礦、銀礦、鈦礦及鋁土礦,并對銅、鐵礦、鋅和鉛的出口征收重稅。
美邁斯建議,雖然礦產出口條例改變,但投資者可考慮擴大對印尼國內熔煉廠和冶煉廠的投資,以避免2016年下半年一些精礦的關稅或將由20%增至60%。
正當印尼的礦產業等待相關出口配額的細節時,印尼礦產出口已全面停止。
譯自AMM 2014.2.3